- Q:
- A:
你好,如果患有梅毒,需要抗感染治療。但首先需要確診后再考慮治療方案。詳細 »
- Q:
- A:
建議治療首選青霉素,早期連續用藥10至15天,晚期連續用藥20天,必要時隔2周再進行第2個療程。對青霉素過敏者,選用紅霉素、四環素口服,早期用藥15天,晚期...詳細 »
- Q:
- A:
梅毒的具體的癥狀,一般開始時是在包皮內面或冠狀溝、包皮系帶、陰莖上出現米粒大小的圓形,橢圓形硬結或疹子,大多數為單發,周邊堅硬,表面迅速糜爛、潰瘍,但無膿或...詳細 »
- Q:
- A:
建議到正規醫院做梅毒血清學的檢測,才能知道是不是梅毒,不能沒有依據憑空想象。詳細 »
- Q:
- A:
考慮為梅毒,要及時到正規的性病醫院進行治療,費用各地有差異。定期做好復查,治療期間禁房事,這個時期仍然是有傳染性的。有梅毒的話,是性傳播疾病,出現硬下疳等表...詳細 »
- Q:
- A:
你好,梅毒治療應該注意,梅毒診斷必須明確,治療越早效果越好,一般是青霉素治療.劑量必須足夠,療程必須規則,治療后要追蹤觀察。應對傳染源及性侶或性接觸者同時進...詳細 »
- Q:
- A:
這種情況并不能說明是加重或者緩解,需要依據原來的治療綜合判斷。建議三個月后再復查滴度。詳細 »
- Q:
- A:
你好,梅毒性傳染病臨床上可表現為一、二、三期、潛伏期和先天梅毒等。治療主要是抗生素,青霉素為首選,如水劑青霉素、普魯卡因青霉素、芐星青霉素等;如對青霉素過敏...詳細 »
- Q:
- A:
你好,從你提供的病情資料看,這種情況有可能是血清固定如果排除神經梅毒,就不要緊。詳細 »
- Q:
- A:
根據你的描述,女性患者原先得過梅毒,通過治療后滴度為陰性說明癥狀已經緩解,后來懷孕生了孩子孩子檢查也有梅毒陽性,但是滴度為陰性,說明問題不大,一般沒有必要進...詳細 »
- Q:
- A:
你好,孕媽得過梅毒,經過治療以后梅毒特異性抗體是陽性,梅毒滴度是陰性,說明這個已經是治愈了,沒有傳染性的,寶寶生下來梅毒抗體陽性是因為是從母體血液帶來的,滴...詳細 »
- Q:
- A:
你好,如果這種情況,需要復查梅毒的。如果一直這種滴度,有的人不需要治療。詳細 »
- Q:
- A:
你描述的不夠準確,梅毒TP檢測不是滴度,RpR才是滴度。如果梅毒RpR為1:1的話,說明沒有傳染性,可能是經過了規范治療。建議還是拍個化驗單照片發過來,醫生...詳細 »
- Q:
- A:
你描述的不夠準確,梅毒TP檢測不是滴度,RpR才是滴度。如果梅毒RpR為1:1的話,說明沒有傳染性,可能是經過了規范治療。建議還是拍個化驗單照片發過來,醫生...詳細 »
- Q:
- A:
你好,如果這種情況,需要復查梅毒的。如果一直這種滴度,有的人不需要治療。詳細 »
- Q:
- A:
你好,你患了梅毒,這是一種性傳播疾病,現在處于早期,梅毒治療宜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首選青霉素肌注治療,在醫生指導下用藥,規范足量足療程,治療期間定期復查滴度...詳細 »
- Q:
- A:
你好,罹患梅毒可以通過服用廣譜抗生素藥物,來進行治療的。梅毒最有效的藥物就是青霉素和我是函授類藥物。詳細 »
- Q:
- A:
你好,梅毒屬于傳染性疾病,這種情況在臨床上一般是使用一些藥物來治療,比如長效青霉素。但是必須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你這種情況,最好先去醫院檢查一下,看看疾病的嚴...詳細 »
- Q:
- A:
你好,單純的梅毒抗體陽性不能說明現在是在感染期,有可能是以前感染過梅毒。所以需要進一步檢查RPR的情況來看一下是不是需要治療。梅毒的治療指標是RPR,如果是...詳細 »
- Q:
- A:
你好,你梅毒相關抗體雙陽屬于現癥梅毒,需要治療。梅毒的規范治療是肌肉注射芐星青霉素,一周注射一次,三周一療程,一般經過幾個療程治療可以治愈梅毒。詳細 »
- Q:
- A:
考慮為梅毒,到正規的性病醫院進行檢查,定期做好復查,治療期間禁房事,這個時期仍然是有傳染性的。治療期間禁房事,這個時期仍然是有傳染性的。一般醫院都會有,但可...詳細 »
- Q:
- A:
考慮為梅毒,要及時到正規的性病醫院進行治療,費用各地有差異。定期做好復查,治療期間禁房事,這個時期仍然是有傳染性的。有梅毒的話,是性傳播疾病,出現硬下疳等表...詳細 »
- Q:
- A:
近關節結節:少見,為發生于肘、膝、髖關節附近的豌豆至胡桃大小、圓形、卵圓形結節,質地堅硬,對稱分布,表面皮色正常,無明顯自覺癥狀。如不治療可持續數年,不易自...詳細 »
- Q:
- A:
你好,治療梅毒最有效果的就是芐星青霉素,也叫做長效青霉素一個星期打一次一共打4次,在加點口服藥頭苞就可以治好。祝你健康。詳細 »
- Q:
- A:
你好,梅毒是一種通過性接觸傳播的疾病,治療上一般手寫卞星青霉素注射四周左右,然后定期復查的滴度就可以了。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