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A:
當時如何腦受了外傷呢?及時治療了,當時有沒有暈倒昏迷的經歷。 指導意見: 一般外傷后有兩個可能,要么好轉。要么壞的方向發展。多飲水,...詳細»
- Q:
- A:
目前的治療方案,以藥物治療為主,也有手術治療的,癲癇患者經過正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約70%的患者其發作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其中50%~60%的患者經過2~5年...詳細»
- Q:
- A:
病情分析:您好,癲癇如今是一種高發的慢性疾病,主要由先天性疾病,外傷,精神緊張等因素引起腦部神經元群陣發性異常放電所致的發作性運動、感覺、意識、精神、植物神...詳細»
- Q:
- A:
你好,你這是外傷性癲癇就需要長期服用抗癲癇藥物進行控制。發作次數減少之后,卡馬西平用量可也可以逐漸減少,但是要維持到發病的一年半到兩年才有可能停藥。癲癇病人...詳細»
- Q:
- A:
男性25歲,患有腦外傷癲癇病,可以吃點苯妥英鈉治療的 指導意見: 平時多注意點休息和保暖,不要吃辣的刺激的東西和飲酒了,養成一個好的...詳細»
- Q:
- A: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屬于繼發型癲癇發作所致,應積極診治。 指導意見: 建議多注意休息,避免勞累受涼,保持良好的心情,做頭顱MRI,再...詳細»
- Q:
- A:
你好,根據你描述情況,癲癇病是用腦外傷,遺傳,高熱驚厥等因素引起的癥狀。 指導意見: 建議你的這種情況是腦外傷引起的癲癇病可以把治療...詳細»
- Q:
- A:
癲癇病目前世界范圍內還沒有有效的根治辦法。 指導意見: 建議長期堅持服藥,不能自己隨意停藥,一定要按照醫生的指導用藥。詳細»
- Q:
- A:
癲癇病目前醫學水平仍然沒有徹底根治的方法,主要是藥物控制治療。難治性癲癇病可以考慮手術治療。一旦確診是癲癇病,就必須嚴格按醫生分咐、長期、按時按量服用抗癲癇...詳細»
- Q:
- A:
男性36歲,咨詢癲癇相關問題。您好,看了您的描述,外傷是可以導致癲癇的,并不是每一個腦外傷都會引起癲癇,您說的這種情況需要對癥治療。詳細»
- Q:
- A:
根據患者的病情描述,于腦外傷后出現反復發作的癲癇的癥狀,目前主要是咨詢關于下一步的處理方案。 指導意見: 1、腦外傷引起的癲癇主要是...詳細»
- Q:
- A:
腦外傷引起的癲癇屬于繼發性癲癇,原則上這類情況是服用卡馬西平之類的藥物控制,先以一種藥物為主,調整到合適的劑量,如果控制的不好,再考慮加用其他藥物聯合服用,...詳細»
- Q:
- A:
如果有受過腦外傷的話,是有可能是有癲癇病的,但是不同程度的傷害導致有癲癇病的概率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的話如果腦外傷:輕度腦外傷癲癇的危險增加1.5倍,中度外...詳細»
- Q:
- A:
癲癇病目前醫學水平仍然沒有徹底根治的方法,主要是藥物控制治療。難治性癲癇病可以考慮手術治療。一旦確診是癲癇病,就必須嚴格按醫生分咐、長期、按時按量服用抗癲癇...詳細»
- Q:
- A:
你好,腦外傷不一定會引起癲癇,但是腦外傷引起的癲癇的情況盡管比較常見,但畢竟是少數。就算發生了癲癇,只要及時、正規治療,多數可以獲得治愈。腦外傷后,腦部組織...詳細»
- Q:
- A:
根據患者的病情描述,于腦外傷后出現反復發作的癲癇的癥狀,目前主要是咨詢關于下一步的處理方案。 指導意見: 1、腦外傷引起的癲癇主要是...詳細»
- Q:
- A:
你好,腦外傷導致癲癇發生率的高低與多種因素有關,如腦損傷的部位、類型和嚴重程度等等。 指導意見: 一般來說,癲癇患者在腦外傷癲癇癥狀...詳細»
- Q:
- A:
您好,腦外傷癲癇吃中藥一般效果不是很好,建議患者可以先用丙戊酸鈉控制癥狀看看。癲癇是一種神經疾病,且有著不同的類型,要想治愈癲癇,就需要患者能夠及時的到正規...詳細»
- Q:
- A:
首先腦外傷癲癇病是可以治療的。1、藥物的治療。藥物治療是目前最常見的之方式,使用抗癲癇的藥物從而使得癲癇病得到很好的控制,藥物的治療是最安全、快捷的治療方式...詳細»
- Q:
- A:
您好,腦外傷癲癇患者可以吃醋。癲癇病人應該少吃一些油膩肥厚的食品及中醫所說的發物,鵝肉、羊肉更應少吃,辣椒、蔥、蒜等刺激性很大的食物,也以少吃為好。癲癇患者...詳細»
- Q:
- A:
您好,如果腦外傷后在家癲癇發作的話,建議患者采取一些措施來保護好自己。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癲癇病治愈已不再是問題,癲癇病不再是不治之癥,治愈癲癇病一定要通過...詳細»
- Q:
- A:
你這種情況,如果是腦外傷,導致的癲癇,你就得到癲癇病專科醫院去確診,這個殘疾證那是不行,癲癇不算殘疾,這個你可以到醫院去咨詢一下看看。詳細»
- Q:
- A:
你好,是腦外傷導致的失語癥,高壓氧是對您大腦有一定的恢復作用,但要改善您現在的癥狀,只有經過專業的康復訓練才能康復.您的情況不是聲帶損傷,是大腦損傷言語中樞...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