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殺人烹尸3天3夜 手法為何如此殘忍?
湖南兩男子殺人烹尸3天3夜
據犯罪嫌疑人李某與劉某交代,他們對劉英實施了搶劫,非法獲利案值不足兩萬,并在得手后用刀和錘子殘忍地將劉英殺害并肢解。為躲避警方追查,兩人將尸塊烹煮3天3夜后,才分批次拋尸荒野。
據講述,受害者劉女士40歲左右,與親屬在董家塅三三一醫院附近農貿市場做生意,愛打牌,包里“沒少過1萬元錢”,愛戴貴重首飾。其親屬稱,近日兇手在牌桌上認識了劉女士,將其騙走并殺害,碎尸并放在鍋里煮。
殘忍手段事件心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在殺人后采取烹尸等令人發指的極端手段,一般是基于以下幾種目的:
1、 極端報復心理。基于對死者生前一些做法或行為的反感和氣憤,行為人感覺到及時殺死了被害人也尚不能平息自己的極端憤恨,因而通過進一步的烹尸來達到發泄憤恨的目的。
2、銷毀罪證,掩蓋事實。案件發生以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下意識的進行逃避,以免被抓捕。被害人死亡后,犯罪行為人一般會通過秘密拋尸、焚毀尸體、破壞粉碎尸體等方式進行隱瞞尸源或者被害人體貌特征的方式來逃避追捕或者盡量爭取逃跑時間。
3、其他目的。如變態的心理扭曲、尋求刺激等。
在這種殺人烹尸案件中,犯罪人的殺人原因表面看似簡單,但是真正的殺人動機是:
第一、李某與劉某具有過分迷信暴力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的傾向。這可能與其成長經歷有關,也可能與其接觸到的一些不良暴力行為或者思想有關。
第二、李某與劉某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法律觀念,沒有考慮到自己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后果,或者考慮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但是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能夠不被發現,逃避法律的制裁。
第三、本案的直接犯罪動機就是李某與劉某貪圖錢財,認為通過殺人能夠徹底解決問題。
犯罪行為人的心理千差萬別
這也與普通人在遇到同樣一件事情時會出現不同的心理傾向相似。一般人的心理是長期受到其生活環境、生存條件、生活經歷等的影響所形成的相對穩定的想法或習慣。因為每個人的上述情況均不同,則遇到同一件事情時,往往對事情的感受和看法不同,或者說心理感受不同,從而導致了不同的處理事情的行為方式。因而,犯罪行為人在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時,其心理是不同的。比如,故意殺人案件,有些行為人是基于糾紛或者矛盾,有些則是臨時起意,甚至有時僅為一些小事而殺人。有些行為人殺人后非常害怕,慌不擇路,有些人則心理極為沉靜,心思慎密,會盡力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打擊,有些行為人則處于一種變態的報復心理,對尸體進行破壞。總之,犯罪行為人的心理是千差萬別的,對待犯罪的態度也各不相同,犯罪后的處理也往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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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顏健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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